高爾夫球場雷擊案一審宣判
  本報東莞訊 (記者龍成柳 通訊員廖蔚)去年7月20日,48歲的鄧先生在東莞峰景高爾夫球會被雷擊中,當場暈厥,治療至今仍未出院,傷者家屬稱其目前還處於半植物人狀態。為此,家屬將涉事高爾夫球會告上法庭,索賠70餘萬元。日前,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,峰景公司擔五成責任,向鄧先生賠償42萬餘元。目前案件尚未過上訴期。
  2012年,鄧先生成為東莞峰景高爾夫球會會員。2013年7月20日下午,鄧先生與兩位朋友來到該高爾夫球會打球。
  據東城公安分局東城派出所對案發時現場人員的詢問,原告與兩位球友、三名球童於7月20日14時許進入球場,當打到第三洞果嶺位置時,天開始打雷,隨後球場拉起警報,球童聽到封場警報後帶客人離場,球友A第一個上球車,球友B跟在後面,原告在最後,但此時產生的雷電擊中原告,並造成原告當場暈厥,後被送至醫院救治。
  法院審理查明,雷擊事件發生前,東莞已連續幾天出現雷暴天氣,此種氣象條件對於經營者而言,應引起足夠的註意,在案涉雷擊事件發生前,峰景公司也已發出封場警報並要求退場,但法院審理髮現,封場警報與被雷擊間隔的時間很短,以至於現場人員無法迅速撤離,原告遭雷擊後,峰景公司亦沒有採取及時的有效的現場應急救護。從這一意義上說,法院認定峰景公司未能盡到充分、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,應承擔侵權責任。
  但另一方面,法院表示,鄧先生遭雷擊確屬一種意外事件,在雷擊發生時,鄧先生未能與其他球友同時撤離,本身對傷害的發生亦存在一定的過錯,故可減輕被告應負的責任。故法院依法酌定峰景公司應對原告因雷擊造成的損害後果承擔50%的賠償責任,賠償鄧先生42萬餘元。  (原標題:高爾夫球會擔責五成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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